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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股票配资网更新时间:2026-01-19点击:93

<股票配资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53号

当事人: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6层706。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元富证券,我会对中方信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方信富没有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方信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中方信富销售人员在业务推广与客户招揽的过程中,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具体包含“按照以往统计成功率可以占到80%以上”“咱们这边统计咱们这个收益率达到135%”“如果你10号上午收到我们的建仓预约提醒,昨天看到第一个涨停,今天看到第二个涨停,想要翻身赚钱的投资者,不要错过即将布局的【先锋二号】!同样的主力集团,同样的操盘手法,同样的短线爆发力!”等信息,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影响了公众投资者对证券投资风险的正常判断。

二、向投资人承诺收益

中方信富销售人员在业务推广与客户招揽的过程中,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具体包含“稳健获利20%”“短线空间:9%-15%(3天)”“目前这个阶段百分之百盈利”“这是咱们核心用户3.29月底提前潜伏跨月布局稳健获利30%”等话语。

三、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中方信富南京分公司客户吴某军等8人、深圳分公司客户张某兰等5人、杭州分公司客户张某根等7人以及沈阳分公司客户孙某宝等12人营销推广环节服务留痕丢失。

中方信富南京分公司客户刁某等5人、深圳分公司客户余某亮等7人、杭州分公司客户姜某峰等7人以及沈阳分公司客户赖某湘等人服务留痕全部或部分丢(缺)失。

中方信富杭州分公司客户王某等2人售后期间服务留痕丢失。

四、未按规定报告营业场所变更

中方信富南京分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017年9月、2018年5月新增办公地点,未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备,直至江苏证监局2019年3月现场检查后才报备。

中方信富广东分公司于2018年9月前后变更经营地址,未及时向广东证监局报备,直至广东证监局2019年5月现场检查后才报备。

中方信富沈阳分公司于2018年5月前后变更经营地址,未及时向辽宁证监局报备,直至辽宁证监局2019年4月现场检查后才报备。

上述事实,有中方信富微信营销记录留痕、中方信富提交的《情况说明》以及服务记录留痕、租赁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1)中方信富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行为。(2)中方信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方信富向投资人承诺收益的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方信富未按规定报告营业场所变更的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三项行为均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依照该款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针对中方信富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问题,责令中方信富改正,对中方信富给予警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中方信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人承诺收益、未按规定报告营业场所变更的行为,责令中方信富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综上,责令中方信富改正,对中方信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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